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范某,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范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