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重庆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24313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重庆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重庆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4月15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确认被告重庆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前述合同向原告交付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0号(原198号)新民花园A栋10-7号房屋归属原告所有;3.判令确认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设定在前述房屋上的相应抵押权对原告不具有追及效力;4.判令被告重庆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前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3民初243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的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