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彭榜文,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久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235民初447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1282号(迎红水岸)3栋2805室彭榜文、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杨家港小区30号营业房贵州久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榜文、贵州久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榜文、贵州久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 000元、利息96 507元,合计396 507元; 并从2021年6月 24日起继续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 24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彭榜文、贵州久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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