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 ,衡水鼎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 ,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吉之悦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吉之悦商贸有限公司、衡水鼎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吉之悦商贸有限公司、衡水鼎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票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案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或(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