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万华刚,阮荣雄,刘志高, 山东安之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鄂0111民初8903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万华刚、阮荣雄、刘志高:本院受理山东安之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11民初89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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