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易继红,王友朋, 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 ,山东易红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易红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易继红、王友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