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桂某某,陈某某, 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胜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武汉胜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桂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武汉胜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桂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以上一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