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盛某某, 上海铂盛珠宝有限公司 ,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铂盛珠宝有限公司、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铂盛珠宝有限公司、盛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贷本金AU99.99黄金6000克,以上海黄金交易所2021年7月16日公布的AU99.99黄金收盘价的标准379.24克每元折算,折合人民币227544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12.1-2018.1.31共欠原告AU99.99黄金利息960克;并以AU99.99黄金6000克为基数,按月利息120克每月,支付原告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AU99.99黄金利息,上述黄金利息以上海黄金交易所2021年7月16日公布的AU99.99黄金收盘价的标准379.24克每元折合人民币计算。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上海市合肥路213号4楼)开庭审理。你的举证期限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