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林松, 兰山区蜀锦商贸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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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山区蜀锦商贸店(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北园路与临西七路交汇东200米路南45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林松诉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审判庭 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