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某某,赵某某, 重庆沪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13673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沪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某某、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13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