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某某, 重庆市璧山区江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20民初717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江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渝0120民初7173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特别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9852.0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9852.07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