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王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303民初105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某、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诉被告孙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303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孙某、王某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借款本金166,442.47元,积欠利息9,207.43元,本息合计175,649.90元。2021年1月13日以后的利息与罚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时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对被告孙某、王某某所有的位于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六孔桥委海丰园小区9号楼3层1单元302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生效。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