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某某,汪某某,管某某,第三人-许某某, 上海居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某某、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上海居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汪某某、被告管某某、第三人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曾某某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居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某某、管某某支付原告曾某某装修款人民币161,65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上海居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某某、管某某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们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定于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川沙法庭第五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