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汪某某, 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远成集团有限公司、黄某某、汪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远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黄某某、被告汪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分部(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11号)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