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刘某某, 武汉市青山房地产实业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7民初371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青山房地产实业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鄂0107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港澳台为3个月,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或涉港澳台和涉外均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