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汪某,王某,汪某某,吴某, 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 ,湖北荆涛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圣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804执100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荆涛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圣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某、王某、汪某某、吴某:本院受理的刘某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804执10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之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湖北荆涛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893万元,支付利息、罚息;申请执行人刘某对被执行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2964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刘某对被执行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的机械设备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50367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圣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汪某、王某、汪某某、吴某对上述债务在最高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圣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某、王某、汪某某、吴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北荆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322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6330元。本公告一并送达(2021)鄂0804执1003号执行裁定书。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