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第三人-, 武汉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鄂0103民初103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第三人武汉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103民初10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确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于2003年5月4日签订的《零售贷款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返还156505.65元;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且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就此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