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黄某某,熊某某, 泉州清岩石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9民初419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某某、泉州清岩石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黄某某与被告熊某某、泉州清岩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9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8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