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天津绿水科技有限公司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安建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驰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谦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民终4083号,(2019)渝0112民初1366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绿水科技有限公司、中安建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驰茂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某: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谦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绿水科技有限公司、中安建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驰茂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渝01民终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2民初136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六项;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2民初136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三、中安建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就重庆谦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向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苏州驰茂商贸有限公司就重庆谦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向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王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向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1 800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公告费1380元,合计88 180元,由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 272元,由重庆谦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建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驰茂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某负担52 9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 800元,由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 800元,由重庆谦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 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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