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李某某,公某某,公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春晖小学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你与公某某、公某某、长春市绿园区春晖小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