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公某某,公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长春市绿园区春晖小学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你与公某某、公某某、长春市绿园区春晖小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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