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半导体器件五厂,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碧派克斯电力电子技术中心 ,北京半导体器件五厂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9610号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碧派克斯电力电子技术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半导体器件五厂、北京碧派克斯电力电子技术中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9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北京半导体器件五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360万元及利息(以3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碧派克斯电力电子技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540万元及利息(以5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半导体器件五厂、北京碧派克斯电力电子技术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 800元,由被告北京半导体器件五厂负担29 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北京碧派克斯电力电子技术中心负担44 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北京碧派克斯电力电子技术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