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冉某某, 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