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欧某某, 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9174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欧某某:本院受理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3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某签订的《重庆富越汽车运营服务合同》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被告欧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2380.17元;驳回原告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欧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