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 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1154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03民初31154号。其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3号“林华·环岛名都”30-7号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