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新城区分公司,黄*, 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城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5民初22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清平村2组155号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城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PRPJXM)、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96304637G):本院受理原告汪**诉被告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城区分公司、黄*、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5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黄*偿还原告汪**借款本金207800.00元及2018年5月3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97160.45元,2021年3月1日起的利息以207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黄*偿还原告汪**借款本金40 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722.19元,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