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某某,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吉化集团吉林市联化福利化工厂 ,吉化集团北方化工总公司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联合化工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吉民终394号,(2021)最高法民申4717号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联合化工厂:再审申请人崔某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吉化集团北方化工总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联化福利化工厂及你单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终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审查终结,并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717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第二巡回法庭(沈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