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吉0303民初105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与被告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30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借款本金121,036.56元,积欠贷款利息贷款利息4,623.58元,本息合计125,660.14元。2021年1月13日以后的利息与罚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时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对被告马某某所有的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前锋委新民小区1号楼5层2单元503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生效。
刊登日期
2021-1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