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第三人-冯某某,王某某,夏某某, 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创利源物资有限公司 ,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民初7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冯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创利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某某、王某某、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民初7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