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某, 洪湖市金波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人民法院
内容
叶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洪湖市金波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叶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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