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某某,李某某, 洪湖市金波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洪湖市金波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叶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