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烨蓬企业管理中心,侯依妮,侯时伟,侯祖宏, 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宏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74号,(2016)鄂0192执295号,(2021)鄂0192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依妮、侯时伟、侯祖宏、湖北宏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烨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侯依妮、侯时伟、侯祖宏、湖北宏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192执295号执行裁定书、(2021)鄂0192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侯依妮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四期38栋15层2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经2011007087】,并依法委托武汉银建房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及附带的装修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编号为:(鄂)银建房估字(2021)第086号,评估价为259.11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拍卖裁定书及拍卖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主动联系法院,并办理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事宜。你们若对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日期满后十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对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无异议。本院将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上述房屋,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变卖结束。若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的,本院将依法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你们若未主动联系法院的,将自行承担所有不利法律后果。特别提醒:2021年12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G54版面公告作废,以此公告为准。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