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蔡某某, 武汉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润舒苗木有限公司湖北千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湖北千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蔡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润舒苗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千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诉讼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人民法庭(地址:武汉市欢乐大道301号门面房东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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