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湖北奥证科技有限公司,李松柏,程某,马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奥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聚联玻璃有限公司湖北奥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7)鄂0102民初862号,(2021)鄂0102执恢118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湖北奥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聚联玻璃有限公司、湖北奥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奥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松柏、程某、马亮: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1)鄂0102执恢1180号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鄂0102执恢11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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