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 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张某、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地质勘探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