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 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张某、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地质勘探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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