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国庆,陈维芳, 重庆市博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垫江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301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维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垫江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诉被告重庆市博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国庆、陈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重庆市博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国庆、陈维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垫江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260元,判决公告费(以原告实际支出为准),由被告重庆市博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国庆、陈维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