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殷某某,石红,鄢某某,姜某,四, 上海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04民再3号,(2016)沪0104民初2111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红,鄢某某,姜某:本院再审的殷某某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04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沪0104民初21119号民事判决。二、解除殷某某与上海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微商街平台使用协议》。三、石红、鄢某某、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殷某某服务费98,000元。 四、石红、鄢某某、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98,000元为基数,支付殷某某利息,其中2016年5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