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杰堃,余梅,侯忠美,许远维,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3民初1224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杰堃,余梅,侯忠美,许远维: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杰堃,余梅,侯忠美,许远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 0113 民初12246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解除《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并返还标的物;2判令被告支付设备使用费45000元、违约金15000元;3判令被告许杰堃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侯忠美,许远维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于本院第十一法庭上午9:30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