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第三人-, 广州市一力那威贸易有限公司 ,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仲裁字第0259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州市一力那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广州市一力那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股东黄某某、广州市一力那威贸易有限公司为(2020)京仲裁字第0259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黄某某在认缴出资人民币9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0)京仲裁字第0259号生效仲裁裁决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广州市一力那威贸易有限公司在认缴出资人民币2,1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0)京仲裁字第0259号生效仲裁裁决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37.08元;公告费人民币1,23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人民币2,600.12元、广州市一力那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66.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