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黎毅,张宏兴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宏兴: 本院受理原告黎毅诉被告张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转普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告知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