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元翠,张小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65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合川区大石镇高川村3组 张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翠诉被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张小平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间拆中心公布的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渝0235民初6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晏清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红琼、余锐丽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谭瑶负责记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庭(云阳县高阳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