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学松,王三国,覃邦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21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三国、覃邦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松起诉王三国、覃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三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松借款50000元,利息2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学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