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学松,王三国,覃邦武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03民初212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三国、覃邦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松起诉王三国、覃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三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松借款50000元,利息2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学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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