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龙海燕,王永芳,王大森,王立则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渝0236民初4881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236民初4881号王永芳、王大森:本院受理原告龙海燕诉被告王永芳、王大森、王立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转普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龙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房款7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8月1日共计利息39900元,已付36970元,剩余2930元未支付);2.判决被告王立则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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