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某,杨某某, 涪陵区谭伟机电设备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2民初728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02民初7283号董某:本院受理涪陵区谭伟机电设备经营部诉董某,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左楼第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