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某某,孙某,万某, 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炬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恒胜万昊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炬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恒胜万昊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某、万某: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万某某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及原审被告重庆炬寅实业有限公司、孙某、万某、万某某、重庆恒胜万昊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及辅助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