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申某,孟某,孟某某,申某某,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民初272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某、孟某: 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渝01民初27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某对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借款本金137240000元、利息24644757.58元及截止到2019年12月2日的罚息14624465.95元、复利3270995.28元、违约金14000000元合计193780218.81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137240000元为基础,复利以上一季结息日未结清的利息包含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845%计算)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1010701.0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10961.09元,由被告申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孟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申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