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 重庆奥菲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亮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07民初1976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07民初19768号王某、重庆奥菲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亮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重庆奥菲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渝0107民初1976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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