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焱,张卫华,重庆分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渝0108民初1648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