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李某某,李某, 重庆凯蒂斯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凯蒂斯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凯蒂斯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