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9194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重庆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经原告刘某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G92版刊登了(2021)渝0103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刘某办理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14-1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重庆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因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3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重庆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刘某办理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14-1房屋的不动产权证,驳回被上诉人刘某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