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铭,第三人-郭松涛, 重庆中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05民初2162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郭松涛、重庆中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渝0105民初21629号原告何铭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郭松涛、第三人重庆中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亚细亚石油公司旧址大班房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 004 909.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管理费19 339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