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根弟,王越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6民初1595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16民初15957号王越:本院受理原告刘根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09时30分在本院蔡家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若你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